根據國家環保部449號令,所有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必須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如果已經獲得輻射環境影響評估批復,則應進一步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
輻射安全許可證活動類別
1. 生產
2. 銷售
3. 使用
活動范圍
指輻射工作單位生產、銷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類別、總活度,以及射線裝置的類別和數量。
許可證形式
輻射安全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兩者具有同等效力,證書的有效期限為5年。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要求
1.管理機構:
1.1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和Ⅰ類、Ⅱ類射線裝置的單位需設專門管理機構或至少1名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
1.2其他單位需有1名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兼職負責。
1.3關鍵崗位應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2.人員培訓: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培訓和考核。
3.暫存設施:需有滿足輻射防護要求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
4.使用場所:需有防止誤操作、防止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防護和監測設備:配備適應輻射類型和水平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還需表面污染監測儀。
6.管理制度:建立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安全保衛、設備維護、使用登記、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7.應急措施: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8.廢物處理: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可行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需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質量保證大綱和檢測計劃,至少有一名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