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環保部449號令,所有生產、使用、銷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必須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如果已經獲得輻射環境影響評估批復,則應進一步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
輻射安全許可證活動類別
1. 生產
2. 銷售
3. 使用
活動范圍
指輻射工作單位生產、銷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類別、總活度,以及射線裝置的類別和數量。
許可證形式
輻射安全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兩者具有同等效力,證書的有效期限為5年。
銷售放射性同位素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要求
1. 管理機構: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1名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
2. 人員培訓: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培訓和考核。
3. 暫存設施:需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要求的暫存庫或設備。
4. 安裝調試場所:需有防止誤操作、防止意外照射的場所。
5. 包裝容器: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包裝容器。
6. 運輸工具:能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運輸工具。
7. 防護和監測設備:配備適應輻射類型和水平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8. 管理制度:建立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安全保衛、輻射防護、臺賬管理、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9. 應急措施: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生產、銷售射線裝置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要求
1. 管理機構: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1名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
2. 人員培訓: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培訓和考核。
3. 生產場所: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 防護和監測設備: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5. 管理制度:建立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措施、臺賬管理、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6. 應急措施:有輻射事故應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