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器審 2024-04-26)
一、美國可用性監管要求
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先后發布多項醫療器械可用性指南:1996年12月發布《醫療器械人因設計介紹》;2000年7月發布《醫療器械使用安全:人因工程與風險管理相結合指南》;2011年6月發布《應用人因與可用性工程優化醫療器械設計指南草案》;2016年2月同步發布《醫療器械應用人因與可用性工程指南》《人因最先審評醫療器械名單指南草案》《組合產品設計開發人因與相關臨床研究考慮指南草案》;2022年12月發布《醫療器械人因注冊申報指南草案》;2023年9月發布《組合產品應用人因工程原則的問答指南》。
其中,2016年發布的《醫療器械應用人因與可用性工程指南》是可用性核心指南,結合風險管理過程規范了醫療器械可用性的評價要求及注冊申報資料要求;2022年發布《醫療器械人因注冊申報指南草案》,取代2016年發布的《人因最先審評醫療器械名單指南草案》,旨在基于風險水平細化可用性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此外,美國國家標準學會(ANSI)發布的醫療器械可用性標準主要有《ANSI HE74:2009醫療器械人因設計過程》和《ANSI HE75:2018人因工程:醫療器械設計》。ANSI HE74規范了醫療器械可用性的過程要求,ANSI HE75規范了醫療器械可用性的原則要求,兩者相輔相成、互為補充。
二、歐盟可用性監管要求
目前歐盟暫未發布醫療器械可用性指南,主要通過協調標準進行監管。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發布的醫療器械可用性標準主要有《IEC 62366-1:2020醫療器械 第1部分 可用性工程對醫療器械的應用》《IEC/TR 62366-2:2016第2部分 醫療器械 醫療器械應用可用性工程指南》《IEC 60601-1-6:2020 醫用電氣設備 第1-6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可用性》。前兩份標準為醫療器械可用性通用標準,規范了制造商分析、確定、設計、驗證和確認可用性的過程;第三份標準為醫用電氣設備可用性專用標準,亦是IEC 60601-1的并列標準,基于可用性通用標準規范醫用電氣設備可用性過程。
三、中美歐可用性監管要求比較
我國先后于2020年5月、2023年10月針對醫療器械可用性工程指導原則兩次公開征求意見,并于2024年3月正式發布《醫療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冊審查指導原則》。此外,我國前期已將IEC 62366:2007(注:該標準已廢止)等同轉化為YY/T 1474—2016;將IEC 60601-1-6:2013修改轉化為YY/T 9706.106—2021。
中美歐關于醫療器械可用性的監管原則基本相同,均基于產品風險區分監管要求,但在細節上存在差異。我國根據產品使用風險級別(高、中、低)區分可用性工程過程質控要求和注冊申報資料要求;美國根據產品有無關鍵任務情況區分注冊申報資料要求;歐盟未明確監管原則,大體根據產品管理類別(與風險水平相關)區分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在用戶范圍方面,我國重點關注醫療用戶,暫不考慮安裝、維修等非醫療用戶,用戶范圍小于美歐。在操作任務方面,我國以關鍵任務為基礎,重點關注兼為常用任務、緊急任務的關鍵任務,操作任務分類較美歐更細致,但范圍較小,暫不包含安裝、維修等操作任務。在關鍵任務方面,我國僅考慮風險嚴重度,與美國相同,與歐盟存在差異。在可用性確認方面,我國的確認方式更為靈活,與歐盟類似,與美國略有不同。
整體而言,我國于2020年5月正式提出基于風險的可用性監管方案,早于美國兩年多時間(2022年12月),同時監管要求較歐盟更為細致明確。
文章來源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